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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法院签发新规施行后全市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


时间: 2023-10-07 11:06:14 |   作者: 煤安标志

  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了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可靠保证,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格外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协同推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需求更加迫切。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4月28日,密云法院发出诉前禁止令,对某化工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份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据了解,该化工企业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加工生产活动,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厂房内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生产橡胶制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排放了粉尘、废气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4月27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责令该化工公司立马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发现公司厂房内有大型开炼机和密炼机,堆放了大量原材料和液体添加剂,现场有生产痕迹,地面黑色粉尘堆积。

  密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制作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现场勘查,上述设备及原材料仍存放在该厂房内,且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据此,密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责令该化工公司立即不再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确保禁止令全面执行,密云法院依法将禁止令进行张贴公示,既对被申请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及时停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又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习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等特征,决定了预防性救济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极端重要性,当侵害正在进行中或者损害尚未最终发生时,即应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济,以维护个人、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民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

  密云法院在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止令制度,不仅避免了生态损害后果,而且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治污染,体现了司法力量介入常态化生态保护的制度探索,更是积极践行“两山”理论的生动实践,为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马停止一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受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

  申请人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准予。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

  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

  (三)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以及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

  (一)被申请人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被行政主任机关依法处置后仍继续实施;

  (二)被申请人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能够造成的损害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三)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禁止令申请,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

  情况紧急无法询问或者现场勘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意见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禁止令。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应该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详细情况确定禁止令的效力期间。

  人民法院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的,能够准确的通过裁定内容制作禁止令张贴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并可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人禁止令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禁止令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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